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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普法丨《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和报废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6-01-09 10:38:29来源:火狐体育在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拆除和报废工作,根据《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2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鲁防发〔2022〕2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通知》(鲁防工〔2019〕6号)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人防工程拆除和报废工作,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拆除人防工程,是指因城市建设需要,相关单位在申请获得批准后,对确需拆除的人防工程实施拆除,并按照审批要求做补建或补偿。

  本细则所称报废人防工程,是指因人防工程已丧失防护使用功能、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或随地上民用建筑整体拆卸,相关单位在申请获得批准后,按照审批要求对人防工程进行报废处理。

  第四条 市人防主管部门对全市人防工程拆除和报废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县人防办、各功能区人防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人防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人防工程拆除和报废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应报人防主管部门核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对于未经审批擅自拆除、损坏人防工程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七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申请拆除的人防工程,应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审批部门批准,按照下列标准补建:

  (三)补建人防工程的防护面积不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积,不得代替应当建设的人防工程面积。

  补建的人防工程完工验收后,由拆除单位报所在地备案部门备案,并将补建工程移交原工程投资人或投资单位。

  第八条 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核查同意,报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予补建,但应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存在严重安全风险隐患的;

  (四)存在比较大安全风险隐患的早期人防工程和随地上建筑物同步拆除的结建防空地下室,经人防主管部门核查同意后。

  第十条 拆除人防工程,应当制定拆除方案,确保拆除安全;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申请单位负责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部分拆除的,应考虑人防工程防护、连通、排水、通风等需求,确保剩余部分人防工程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安全。

  第十二条 拆除和报废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拆除和报废人防工程前,应先与人防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对接,仔细地了解工程情况,拟定工作方案,与管理人协商签订拆除和报废协议。

  第十三条 申请拆除人防工程的,申请人应提报人防工程拆除请示,如实填写《人防工程拆除申请表》,按照不低于原工程的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制定就近补建方案,经人防主管部门核查同意后,报审批部门批准。

  申请报废人防工程的,申请人应提报人防工程报废请示,如实填写《人防工程报废申请表》,附人防工程现场勘验记录,并提供专业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人防工程报废评估报告》,经人防主管部门核查同意后,报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申请人按照行政审批有关法律法规提交相关材料或履行拆除补偿义务后,审批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根据有关政策作出批复。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拆除或报废处理完成后,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应填写《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处理结果记录表》存入工程档案。批准拆除和报废的人防工程数据应及时在人防工程统计数据中核减。各区县人防主管部门每半年一次将辖区人防工程拆除和报废情况报市人防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2年11月24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3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